“遗嘱卫士”自书遗嘱订立指南

作者 : 联合信任

发布时间 :2024-09-12 14: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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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介与声明

本《自书遗嘱订立指南》是联合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而撰写。

自书遗嘱具有自主私密、便利快捷、真实表达意愿等诸多优点,而且是《民法典》规定的唯一不需要其他见证人在场的一种主要遗嘱形式。立遗嘱人可随时随地订立遗嘱,无需担心遗嘱内容被见证人知晓或泄露遗嘱内容,可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各种遗愿,但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经常被质疑,导致继承人诸多纷争,导致家族不睦甚至亲人反目、对簿公堂。

为解决自书遗嘱真实性证明这一重大难题,联合信任经过长期调研,创新性推出了“遗嘱卫士”产品(网址:https://will.tsa.cn)。该产品可客观证明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订立内容的真实性,实现了客观见证自书遗嘱订立全过程的功能。使用“遗嘱卫士”,立遗嘱人可按照模板的指引填写相关内容,生成遗嘱草稿,并在确认遗嘱内容无误后,根据“遗嘱卫士”的指引进一步完成遗嘱订立;立遗嘱人也可以请专业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士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核、完善后,再进一步完成遗嘱的订立。

为使自书遗嘱的订立过程更加规范,有效减少遗嘱执行时因遗嘱签名是否真实、遗嘱内容是否被篡改以及遗嘱订立时间是否确定等问题带来的纠纷,联合信任针对自书遗嘱订立过程的常见问题编制本《订立指南》,仅供立遗嘱人等相关人士参考。

【特别声明】联合信任仅就自书遗嘱订立的过程提供建议,不构成任何承诺保证,不对自书遗嘱的订立、效力、执行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立遗嘱人自行决定是否参考采用。

二、 自书遗嘱的书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立遗嘱人在书写自书遗嘱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自书遗嘱全文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立遗嘱人应当持笔亲自将遗嘱内容(包括正文与落款签名)完整书写至纸张上,不可由其他人代写或部分代写。书写时尽量采用钢笔、签字笔、毛笔等便于长期保存且不易涂改的笔种进行,不要使用圆珠笔、铅笔、蜡笔等不易长期保存笔迹或易于涂改的笔种。

2. 落款处签名。立遗嘱人的姓名应与其身份证、护照等法律证件中的姓名一致,不要签署艺名、笔名、乳名、曾用名等。签名字体可以是正楷,也可以是手写体,但应注意尽量与其他法律文件上本人的签名书写习惯保持一致,以便发生纠纷时进行笔迹鉴定。

3. 落款处注明日期。签署日期包括“年、月、日”三个计量单位,不要只写年、月或月、日。日期表述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均可,但应采用公元计年而非干支(农历)计年,其中关于年份的表述应为四位数,月、日表述应为两位数,如:2024年08月15日。

4. 准确书写自书遗嘱中继承人的姓名。自书遗嘱中继承人的姓名应与其身份证、护照等法律证件中的姓名一致,不要使用艺名、笔名、乳名、曾用名及家族排行等名称方式。

5. 自书遗嘱的书写要求。遗嘱全文的书写应尽量保持书写规范、整洁,不可涂改。如书写过程中发现笔误等,不能涂改,须将该页撕毁并重新书写。

6. 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也无需继承人或其他近亲属认可,故遗嘱全文只需立遗嘱人本人书写签名即可。

7. 建议自书遗嘱的订立人在遗嘱每页的底部签名并标注签署日期、页码,并与整份遗嘱落款处的签名习惯、签署日期保持一致。

三、 自书遗嘱订立过程的录像要求

1. 为证明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纷争,强烈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使用“遗嘱卫士”(网址:https://will.tsa.cn)完成自书遗嘱的订立。不建议使用相机或手机直接录像,因为这

些方式产生的录像视频可以被轻易剪辑篡改,其原始性和真实性较易受到质疑。

2. 订立遗嘱时,由立遗嘱人进入“遗嘱卫士”小程序的“订立”功能,将订立遗嘱过程中的遗嘱书写、签字及遗嘱宣读连续不间断地拍摄下来,拍摄过程中应避免有接听电话、切换应用、关闭“遗嘱卫士”小程序、手机锁屏等导致录制中断的操作。如任何情况导致录制中断,需要重新进行拍摄。建议正式订立遗嘱前将遗嘱草稿准备好,在订立时进行抄写。

遗嘱订立过程的拍摄主要包括:

1)持手机拍摄立遗嘱时的周边环境,环绕拍摄房间内部四周,确保无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近亲属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

如有其他人在场,需说明在场人的身份以及与立遗嘱人的关系,并可在画面中清晰展示在场人的相貌特征等;

2)将拍摄的手机固定,调整好拍摄角度,清晰拍摄书写遗嘱完整过程和签字过程。书写完成后手持遗嘱在画面中清晰展示遗嘱全部内容以及签字内容。如果书写过程中有修改,可将修改页撕毁重新书写该页内容,无需重新录制,建议正式订立遗嘱前将遗嘱草稿准备好,在订立时进行抄写。

3)立遗嘱人面对镜头宣读遗嘱内容,宣读时注意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尽可能减少周围环境杂音,立遗嘱人应全程在录制的画面中。宣读内容建议如下:

今天是 xx 年 xx 月 xx 日,本人 xx, 我现位于xx小区xx室住处(实际立遗嘱地)。今天我头脑清醒、行动自由,我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 (展示自书遗嘱) ,我宣读一下内…… 。以上内容是我真实的想法,我知道并愿意遵守订立遗嘱的法律后果,特录本视频为证。

4)拍摄完遗嘱订立过程后,用“遗嘱卫士”小程序的拍照功能将书写的遗嘱拍照,注意需要将遗嘱的每一页都清晰拍摄。

3.使用“遗嘱卫士”订立完成后,在“遗嘱卫士”小程序的“遗嘱管理”中查看详情,并做如下操作:

1)点击邮寄纸质遗嘱证,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遗嘱卫士”将为您邮寄纸质《遗嘱证》

2)下载遗嘱资料和下载证书,您将得到加密的遗嘱订立过程电子证据和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请将上述全部电子证据材料和对应的解压密码保存到U盘或刻录光盘,与纸质遗嘱以及“遗嘱卫士”颁发的纸质《遗嘱证》三项材料一同妥善保管。

3)注意:您从“遗嘱卫士”下载的电子证据不可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将无法验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使用“遗嘱卫士”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是为了证明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订立内容的真实性,

“遗嘱卫士”即时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直接可以用于解决遗嘱争议中遗嘱内容被篡改、笔迹无法鉴定、签名存在瑕疵、订立现场受到胁迫、订立时间不确定等重要的问题。

四、 自书遗嘱的修改

订立自书遗嘱后,如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立遗嘱人可重新订立新遗嘱。新遗嘱可以在本份自书遗嘱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某条款进行修订,也可以重新订立新遗嘱替换本份遗嘱。

如仅对本遗嘱进行修订,立遗嘱人可单独撰写一份《针对xxxx 年 x 月x 日遗嘱的变更》,写明对本份遗嘱某一条款的变更意见即可。变更内容的原件与本遗嘱原件一并妥善保管。

如需重新订立遗嘱,建议立遗嘱人将本份遗嘱销毁,以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新遗嘱的书写要求、保管规则均需要按照本《订立指南》中的书写要求、订立过程的录像要求以及保管要求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在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只有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即使之前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但如果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设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且这些后续遗嘱与先前的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所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五、 自书遗嘱原件及电子数据文件的保管要求

自书遗嘱书写完成后,务必妥善保管原件,防止遗嘱原件被损毁。建议立遗嘱人将书写的纸质遗嘱原件、“遗嘱卫士”产生的电子证据材料的光盘或U盘以及其颁发的“遗嘱证”三项材料统一装入文件袋中,保存在身故后整理遗物时可被发现的地方,或者交由可信赖的继承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或者亲朋好友保管,防止所订立的遗嘱因无人知晓而不被执行;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保管和执行遗嘱。

使用“遗嘱卫士订立遗嘱,联合信任将加密保存您在遗嘱订立全过程产生的录像、照片等电子数据文件,该电子数据文件是您订立遗嘱全过程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并非遗嘱原件,该电子数据文件只有您本人或者您指定提取人(指定提取人需持立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方可提取。

六、 自书遗嘱的生效

1. 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性要件。(详见“七、附件”)

2. 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故在立遗嘱人在世期间遗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随时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内容,如果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 未来立遗嘱人身故后,由继承人持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办理继承事宜。继承人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公证继承。继承人持本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相关财产凭证至我国任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会核实本份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其他继承人的意愿,并出具公证文书。继承人持继承文书至相关部门办理财产过户后完成继承手续。

方式二,诉讼继承。继承人作为原告,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本遗嘱进行继承。人民法院审理后会出具裁判文书 (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继承人持生效裁判文书至相关部门办理财产过户后完成继承事宜。

七、附件

1. 《民法典》中与自书遗嘱相关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23号)中与自书遗嘱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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